《氓》之“弃妇”辩
去年学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大学语文》后,对教材里关于诗经《氓》的自学提示,一直心存疑虑。提示对该诗的性质进行了这样的说明:“《氓》是弃妇的怨诗,诉说了她与氓恋爱、结婚到受虐待、被遗弃的全部过程,抒发了心中郁积的怨愤。”
本人对上述的“弃妇”以及“被遗弃”之说,有不同看法。
问题的关键是对一个古代已婚妇女,判断她被“弃”还是没有被“弃”,标准和理由是什么?
1/ 我以为,所谓“弃妇”,即“被丈夫遗弃的妇女”,其中的“遗弃”之意,应该是针对“婚姻”而言,而不是针对“爱情”而言的。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不管欲结为夫妇的男女双方有没有爱情,“婚姻”在通常情况下只是女子的一种“归宿”,就是说女子未成年时属于父母,成年之后,便要属于她的丈夫。俗话说“这个女人有主儿了”的意思很清楚,是说这个女人有归宿了,有名分了,有人养了。什么情况才算是女人被“遗弃”了呢?那就是“婚姻”被男方单方面结束了的时候。比如旧时代的“休书”,表明着男方对女方的“遗弃”。如果婚姻的形式还在,即使是男方花心、彼此没了爱情,(或者说结婚时就没有爱情),但只要婚姻形式没有消亡,女方就一直是有“主儿”的女人。有主的女人,怎么能说是被“遗弃”了呢?
2/《氓》的全部诗句里,找不到一处意思是对“遗弃”的透露。我们所看到的,都是女主人公对“爱情”的热烈追求、对爱情消亡的哀怨,以及坚定地与负心之人彻底决裂的态度。女主人公的确是不同凡响的,说她“不同凡响”,是因为她所追求的,超越了“婚姻”而直指“爱情”。她要的是始至不渝的爱情,而并非“归宿”式的“婚姻”。当然,在当时的社会情态下,她也必须借助“媒妁”的形式来使自己的爱情得以合法地巩固,所以她做了种种努力适应风俗,终于得到了很不一般的有“爱情”基础的“婚姻”,这段婚姻的初始阶段与当时许许多多女子的命运相比,应该是很了不起的幸福了。
我们可以在此回顾一下有关内容:
诗中说,女主人公和“氓”婚前是有“恋爱”经历的,她思念恋人时:“乘彼诡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 ,涕泣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
他们的婚姻是经过了合法的正式的程序的认定的,比如要请“媒妁”:“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比如要讲“婚期”:“将子无怒,秋以为期”。比如还要下聘:“以尔车来,以尔贿迁”。
回顾到这里,我们不由得要这样问:既然结婚是如此有规有矩,那么“遗弃”又怎能没有点“手续”呢?没有“手续”的“遗弃”还算是“遗弃”吗?因为只要没有撕毁关于婚姻的契约,女人永远属于他的丈夫(不管那当丈夫的管不管她的死活)。然而在诗中我们找不到男方主动“撕毁“契约”的“蛛丝马迹”。女主人公只是说婚后男方对她的情爱变了,粗暴了,言外之意被“虐待”了。于是,女主人公感到自己已经失去了原有“爱情”。“爱情”既然已经失去,“婚姻”的外衣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女主人公便因失去了爱情而主动离开了夫家。我以为,这才是捕捉到了《氓》的女主人公思想脉络的合理逻辑。回到原来的分歧点上来:既然女子是“主动离开”夫家的,当然就不应视为被“遗弃”,自然也就不算是“弃妇”。
3/ 证明女主人公是主动出走离开夫家的,还有这样几个地方:比如女主人
公在重新涉过“淇河”,回归娘家的途中,边走边想,在美好的追忆、难以叙说
的懊悔和惆怅以及坚定的抉择相交织的复杂思绪里,她悲愤地说:“淇则有岸,隰则有泮”。这不正是在用一组比喻暗示出她的忍受是有限度的吗?,爱情既然已经没有了,她怎么还会无限度地忍受暴虐呢?所以,选择“出走”是完全符合主人公的思想逻辑和个性特征的。虽然他们曾有过美好的童年,“总角之宴,言笑宴晏”;也曾有过热烈的恋爱,“信誓旦旦”;但当男方违背了他的誓言,使他们的婚姻再无实际意义了的时候,女主人公便不再心存幻想,而是坚强地、果断地表示,“反是不思,亦已焉哉”。痛心地又是明明白白地主动宣告决裂:“既然他违背了自己的诺言,那就不去想他了,也就(让我们两个人的关系,)停止在这里吧!:“好一个“亦已焉哉”!如此的理智、坚强、果断和自立精神,能不让后人由衷的敬佩并且拍案叫绝吗?
4/ 从“反是不思,亦已焉哉”的感叹里,也可以看出女主人公不是“弃妇”。试想,假如她是被“遗弃”了的话,那么她的返家就是无可奈何之举,无可奈何时的“不再想念他了”“就这样结束了吧”的感叹,又有多少分量呢?在女子把“名分”、“归宿”看得比命都重要的时代,女主人公因爱情失败而毅然出走,不要什么“名分”,不要什么“归宿”,也不抱任何“幻想“,是何等的气魄!何等的刚强!何等的反潮流!这才是该篇诗作经过数千年历史沧桑却始终具有经久不衰的动人魅力的内在原因,是进步意识的熠熠闪光赋予了该诗经典般的不朽生命。
以上诸语,恳请老师们同学们批评指正。
{ |